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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附有销售退回条款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案例分析
2021-09-26 08:57:51

 【案例分析】

2×21年10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商品A,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万元,增值税额为40万元。健身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估计商品A的退货率约为20%,税前利润1 0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5000×0.05×1.16)29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05×80%)2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5000×0.05×20%)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4×80%)160 

      应收退货成本 (5000×0.04×20%)40

      贷:库存商品 200  

(2)递延所得税处理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50-40)×25%=252.5万元。

预计负债账面价值=50万元;

计税基础=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万元。

应收退货成本账面价值=40万元;计税基础=0万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000×25%)250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25%)1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0×25%)10

      应交税费 252.5

作者:刘老师(正保财税咨询专家)

来源: zhta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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