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21年10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商品A,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万元,增值税额为40万元。健身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估计商品A的退货率约为20%,税前利润1 0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5000×0.05×1.16)29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05×80%)2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5000×0.05×20%)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4×80%)160
应收退货成本 (5000×0.04×20%)40
贷:库存商品 200
(2)递延所得税处理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50-40)×25%=252.5万元。
预计负债账面价值=50万元;
计税基础=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万元。
应收退货成本账面价值=40万元;计税基础=0万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000×25%)250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25%)1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0×25%)10
应交税费 252.5
作者:刘老师(正保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