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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扣除的政策分析
2021-10-28 07:46:16

 首先,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怎么判断母子公司间发生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合理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非金融机构的母子公司间借款利息支出,即要符合“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扣除的规定,也要符合关联企业间借款债资比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非关联企业间利息支出的扣除规定

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文件原文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3.分析

同期同类是指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

金融企业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企业发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支付利息的,在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需提供“金融资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情况说明”。

企业在准备“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时,可以参考自己向任何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借款的利率,也可以参考其他企业向任何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非关联企业间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借款利息支出,只要计算利率不高于可以取得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队凭证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的债资比规定

1.政策依据

财税【2008】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文件原文

财税【2008】121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国税发【2009】2号 “第八十五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3.分析

“债资比”的“债”怎么确定?

“债资比”的“债”是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债资比”的“资”怎么确定?

“债资比”的“资”是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企业接受的权益投资,是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债资比”怎么计算?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支付关联方的利息支包括哪些?

支付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所以,非金融企业的母子公司间借款的利息支出计算的利率不能高于同期同类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计算的本金不能超过接受的权益性投资金额的两倍。

四、不受债资比限制的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

1.政策依据

财税【2008】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文件原文

财税【2008】121号“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国税发【2009】2号“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八)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3.分析

非金融机构的母子公司中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果能按要求准备相关证明资证明该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可以不考虑债资比的限制。但是,计算利息的利率仍然不能高于同期同类金融机构的体贷款利率,首次扣除时还要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作者:盛老师(正保财税咨询师)

来源: zhta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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