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企业预计某供货方当月提供的商品货物销售收入将达到1000万元以上,原本按照双方约定商业企业应按15%收取费用,预计可以收取150万元。为了降低税负,双方约定本月无论销售金额,收取固定费用(可以列明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100万元,其余按5%收取比例费用。那么,前后两种方法缴纳税款结果如下(假设增值税税率均为17%):
方法二:形式上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而收取的固定费用100 万元,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其余50 万元是按销售金额比例向供货方收取的费用,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即该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150万元费用,应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12.27万元(5+7.27),比方法一减少税款9.53万元(21.80-12.27)。
如果将固定费用比例扩大,变动费用比例缩小,其减税效果更加明显。当然,商业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固定费用与变动费用比例的合理性,切不可违反事实,编造虚假的情况,人为调剂收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