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转让专利给日本境内的公司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据此可知,转让专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过,《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由于甲公司是向日本境内的公司转让专利技术,故而也不应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