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一个月2021财年就结束了,在去年大约这个时候再晚一些,有企业财务问我,他的公司账面利润已经超过了300万,该怎么筹划一下。去年的黄历今年还有参考值。
由于要保证合法合规,如果到了最后关头才想到这个事情,最后的筹划方法肯定多少会有不合理的地方,只有提前考虑到了超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标准的可能性,并综合各种方法,才能达到一个合理筹划的目的。
一、具体案例
截止2020年11月份甲公司账面利润总额322.03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需要全额计缴所得税。显然公司目前已不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12月份预计公司利润总额为50万元,累计利润总额可达372万。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公司累计亏损33.56万。
截止2020年11月份公司本年应收账款信用减值16.37万,教育经费9.15万。预计需要调增金额25.52万左右。预计汇算清缴后公司调增金额30万元上下。
预测只有2020年12月亏损近80万,才能够将利润总额控制在300万以下,从而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否则需要全额计缴所得税,预计所得税金额高达90万。
二、企业财务筹划方案及笔者意见
公司部分固定资产情况
提问1,以上固定资产是否有必要做加速折旧处理?是否可行?
笔者回复:
财税2015年106号及后续更新的2019年66号文,表达的政策意思是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文件虽然说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这个不能理解成在2020年可以将以前年度购入的固定资产再加速折旧,文件标明的时间所想表达的意思是:本文件是2015年发布的,在2015年内,政策发布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追溯适用本政策。所以,2020年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之前年度购入的不行。
另外,2019年66号文对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并未取消2015年106号文,针对小微企业,可以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是研发生产共用的仪器、设备,汽车是不能加速折旧的。
提问2,预付其他待摊款19.7万(托盘9万,未收到发票的散装仓10.7万,)可否在2020年,12月份一次性摊销
笔者回复:
在获取发票等合法税前扣除凭证的前提下,这些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这些低价值的托盘等,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不受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约束。
提问3,待付款的散装仓金额6万,收到发票后付清尾款。可否在2020年12月份一次性摊销。
笔者回复:
散装仓按照设备-容器类进行列示,不作为构筑物列示,小微企业加速折旧涉及的固定资产包含仪器和设备。
提问4,试想提高公司年租金,由原来的年租金40万,调整为年租金80万,在2020年,12月一次性摊销,提高公司成本,从而达到降低2020年利润的目的。具体方法如下:
1.与出租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年租金改为80万;
2.与出租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的40万年租金为预付2021年租金。
3.主合同约定涉及的税费由我公司承担。
笔者回复:
这个方法,属于造假了,租金需要按照受益年限分期计入成本费用扣除,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不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而且年审时,外审也很可能不同意这个处理,需要做审计调整。
提问5.试想2020年12月份多计提部分绩效提成,多计提部分奖金,实际发放后多计提的部分转到2021年冲销是否可行?
笔者回复:
这个方法,在汇算清缴之前是没有问题的,可以少计提所得税,但是为来年埋下了雷,一方面,冲销奖金,会造成会计差错更正,本年少交的税,到明年汇算清缴还得补上,没有解决问题。
三、综合和前瞻性考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9〕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的,如果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税率为25%,300万元以内的按照相关政策,分两部分,其中100万元以内的实际税率为2.5%,另外的200万实际税率为10%。
假设本年应纳税所得额是301万元,税额=301*25%=75.25万元;如果应纳税所得额是300万元,税额=100*2.5%+200*10%=22.5。也就是说多收入一万的边际税率是52.75万元,远不如少1万利润合适。
税收筹划以合法为前提,在预计应纳税所得额略高于300万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的筹划方法不外乎一是减少收入,二是增加成本费用。以下笔者列示几个方法,算抛砖引玉,具体实践中,还需财务人员拓展思维。
1.存在退货客户的,在年度内退货,冲减收入;
2.不急于订货的客户,推迟到来年,减少本年收入确认;
3.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折旧;
4.给员工略涨工资奖金,税法要求工资支出合理,业绩增长,涨点工资也算合理;
5.有固定资产使用不经济的可以提前报废或转让;
6.也可以适当进行公益性的捐赠,增加费用。
需要重点提示的是以上方法要保证税法允许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比如计提一些存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些只影响会计利润,所得税前不允许抵扣。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作者:安世强
2019年1月的解析——
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临界点”的问题
今日话题
小型微利企业大家一直都很关注,主要原因是因为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那么,对于我们很多企业多赚1万元反而多缴50万元的税,你是否有关注到呢?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讲一讲,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临界点”的问题,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政策依据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财税[2019]13号)
二、纳税临界点
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临界点 |
年应纳税所得额(元) |
计征比率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后利润 |
100 |
25% |
25 |
20% |
5 |
95 |
200 |
50% |
100 |
20% |
20 |
180 |
300 |
|
125 |
|
25 |
275 |
301 |
100% |
301 |
25% |
75.25 |
225.75 |
366.67 |
100% |
366 |
25% |
91.67 |
275 |
三、临界点解析
通过上表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临界点》测算表我们可以看出。
1.当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300万元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所得分段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为25万元,税后利润为275万元;
2.当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366.67万元时,不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为91.67万元,税后利润为275万元;
3.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和366.67万元时,税后利润相等(均为275万元),也就是说,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元至366.67万元之间时,临界点处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增加的税负。
因此,企业应当尽可能避免应纳税所得额处于300万元至366.67万元这一区间。如果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区间的话,可以进行适当的纳税筹划,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与税负。例如:可以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广宣费等费用,在标准内用足。致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远离300万元至366.67万元这高税负临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