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之前年度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企业年底结账时是先计提所得税还是先弥补亏损呢?账务上又需要如何处理呢?
企业年底结账的顺序是先将收入、成本费用、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损失)结转至“本年利润”,然后根据本年利润贷方差额计提所得税费用,这时候本年利润的贷方差额实际就是填入利润表的利润总额,如果本年利润是借方差额则说明本期企业经营亏损。但是如果企业有符合规定的税前补亏,则计提所得税费用的计算依据就不再是本年利润贷方差额,而是贷方差额扣除补亏后的余额。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结转以后5年内税前弥补;如果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则用税后利润弥补。所以如果企业亏损是5年内地,则可以先用税前利润补亏,用利润总额扣除以前亏损后的余额计提所得税费用。
计提完的所得税费用再结转至“本年利润”,此时,“本年利润”的贷方差额即为税后净利润。然后将“本年利润”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如果企业有尚未弥补的超过5年的以前年度亏损,则用税后利润弥补,再进一步分配,计提公积金、公益金、应付股利。
所以账务处理,需要看亏损年度是否超过5年,5年内的亏损,先补亏再计提所得税;亏损年度超过5年的,需要先计提所得税,再弥补亏损。
我们知道利润表是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编制的,反应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而以前年度亏损是以前期间的经营结果,如果在计提所得税之前就扣除了,那么就会影响本期的净利润,影响本期的经营成果,所以5年内税前补亏可以理解为对企业的一项财务优惠政策。
以前期间尚未弥补的亏损挂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不管是税前补亏还是税后补亏均无需额外账务处理,只是两者计提的所得税费用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