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办理材料】
1.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于单位缴费人)》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采取社会保险费明细管理
地区的单位缴费人
|
《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
(适用职工个人)》
|
2份
|
|
2.自行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工程项目工伤保险)》
|
2份
|
|
3.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
2份
|
|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
办税服务厅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该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各区、市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联系电话】
可拨打0532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1)银行缴费
① 用人单位可通过与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扣缴税费协议的方式缴纳社保费;
② 用人单位持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缴费告知单到税务机关打印缴费凭证,到银行柜台缴纳社保费。
(2)网上缴费
① 用人单位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方网站(进入后点击税税通电子税务局),使用社会保险费相关功能自行完成社会保险费缴纳。
办理人员可在线完成登记注册,或经过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在线委托后,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的税税通电子税务局。
② 已签署委托银行代扣缴税费协议的用人单位,可选择对应的扣缴税费协议账户完成缴费。
未签订委托银行代扣缴税费协议或协议账户余额不足以缴纳应缴费额的用人单位,可选择打印《银行端查询缴费》缴款凭证,持该凭证自行前往银行柜台缴纳。
(3)服务大厅缴费
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缴费告知单,持缴费告知单到办税服务厅、社保大厅的税务窗口或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的税务窗口缴纳社保费(支持委托银行代扣缴税费协议扣款缴费或POS机刷卡缴费)。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单位缴费人一般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6.单位缴费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缴费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是缴费人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机关缴纳,具体申报缴纳方式以当地政策为准。
7.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缴费人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8.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9.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满足条件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可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或50%,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