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按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财税〔2018〕55号文件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财税〔2019〕13号文件将标准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本次转发的《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中,财政部、税务总局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请相关纳税人予以关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