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复核
【申请条件】
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办理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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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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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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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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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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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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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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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办理。
办税服务厅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该事项未纳入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
【联系电话】
可拨打0532-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查询网址: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主管税务机关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4.文书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