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5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上述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企业,优惠期限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上述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仅适用于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购入的设备、器具,优惠期限仅一年。
二、设备器具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不应盲目,考虑相关风险
企业选择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或选择适用购入当年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时,一定不要忽视因适用加速折旧导致当年利润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因该亏损弥补年限不超过5年(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如果预计未来5年内(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期限内)的利润不足以弥补亏损,则存在设备、器具的折旧部分不能全额抵税的风险。因此,企业新购入设备、器具时,税前扣除准备选择适用加速折旧时,要对企业今年和未来5年内的利润进行预测,如预测未来利润大于等于新购置的设备、器具的价值,则选择适用加速折旧税前扣除,否则,选择适用税收一般规定计算折旧税前扣除,企业购入的设备、器具价值实现全额抵税。
举个例子:
甲公司属于中小微企业,2022年2月份购入一台设备,价值1200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甲公司选择50%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2022年亏损400万,该亏损可以用2023年至2027年的利润进行弥补,预计未来5年利润和亏损弥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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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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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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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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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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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弥补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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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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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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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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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30=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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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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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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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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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75-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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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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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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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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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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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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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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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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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8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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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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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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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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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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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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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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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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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导致最终有65万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