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六 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的费用以全额加计扣除 正 解 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扣除基数!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税前扣除,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的费用以全额加计扣除
正
解
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扣除基数!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税前扣除,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Copyright 中惠涉税鉴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惠咨询集团 本站资料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咨询电话:0532-85628680 专用邮箱:goodqdzh8@163.com 备案序号:鲁ICP备18051875号 鲁公网安备37020302370978号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