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费用税前扣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是需要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成本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成本费用,属于境内发生的应税项目的,应依据发票税前扣除;属于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对方开具的发票,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取得发票当年度不能税前扣除。
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关于发票取得的时限: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规定于汇算清缴时取得发票,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汇算清缴前未能取得发票,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还可以税前扣除吗?如果可以税前扣除,是在发票取得所属年度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成本费用发票,企业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追溯到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即五年后取得成本费用的发票,该项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