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历史沿革
1.自2008年起,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50%;
2.2017年,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
3.2018年,将所有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
4.2021年,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5.2022年,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