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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的变化
2023-05-25 10:45:37

 近年来,国家多次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优惠力度迭代升级,为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发挥了很好的政策导向作用。


2008年,国家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法律形式确认,并在后续政策中明确研究开发活动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项目。

2015年,国家大幅放宽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范围,并首次明确负面清单制度。

2017年以后陆续提高了部分行业和所有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我们就2008年以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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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50%比例

 

所有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为50%。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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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75%比例

1.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为75%。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第一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所有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为75%。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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