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有等待期的股权激励,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4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对于附有业绩条件或服务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的成本费用在等待期内不得税前抵扣,待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时方可抵扣,可抵扣的金额为实际行权时的股票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支付的行权金额之间的差额。因此,公司未来可以在税前抵扣的金额与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很可能存在差异。公司应根据期末的股票价格估计未来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此外,如果预计未来期间可抵扣的金额超过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超出部分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股权激励不能立即行权有等待期的,会计核算在等待期内确认成本费用与税前允许扣除的时点和金额不同,存在税会差异,应按照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须注意,未来期间可抵扣的金额超过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超出部分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