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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2024-03-19 16:41:15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梳理收录2023年以来国家延续、优化、完善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50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知政策懂政策,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享受方式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政策案例

A企业是一家2023年1月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新开办的驾驶员培训学校,自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的三年内,A企业提供的驾驶培训服务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作者:青岛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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