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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那些事儿
2024-04-03 15:46:32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那些事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一、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 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 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2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三、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四、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而言,如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政策?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2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五、个税汇算时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提示超过100%,是什么原因?
 
答: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2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请夫妻双方分别查询各自填写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比例信息,若填写有误,请及时更正。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一、赡养老人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具体扣除标准为:(一)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二)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
 
 
 
二、 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享受扣除?
 
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纳税人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三、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答:不能。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四、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能否以某位子女按每月3000元扣除?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五、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3000元扣除标准?
 
答: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六、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3000元/月?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3000元/月扣除。
 
 
 
七、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八、被赡养的老人在年中去世,无其他被赡养人,那么当年赡养老人的扣除可以享受几个月的还是可以享受全年的扣除?
 
答:赡养老人享受扣除的终止时间为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可以享受全年的扣除,次年停止享受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一、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三、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 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中的“自有住房”如何判断?
 
答: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
 
 
 
五、纳税人上半年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因年中把房子卖了名下没有住房而产生的租金,是否可以在下半年按照住房租金扣除?
 
答: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填报什么信息?
 
答: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一、住房租金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如下:(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三、填报住房租金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是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二是本人及配偶扣除年度未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三是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该扣除年度配偶未享受过住房租金支出扣除。
 
 
 
四、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五、任职受雇单位在A城市,在A城市发放工资申报个税,但是被外派到B城市,请问租房扣除标准是按照A城市还是B城市? 
 
答:按照实际工作地B城市适用租房扣除标准。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作者:青岛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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