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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区域内开展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
2024-04-30 16:21:56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

试点政策。

涉及税种

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以及雄安新区等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 , 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 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 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以及雄安新区等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

申请条件

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 ,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以及雄安新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符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申报时点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 、 申报享受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

注:现行有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

注:全文有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雄安新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23〕40号)

注:全文有效;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

注: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注:全文有效;自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注: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作者:青岛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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