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持续强化对资产评估机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资产评估市场秩序,净化资产评估行业执业环境,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4〕30号)的相关要求,青岛市财政局决定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和内容
整治对象为青岛市辖区内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
整治内容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完成备案或者提供的监管信息不符合要求情况。
二、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资〔2017〕26号)
三、整治时间
整治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24年10月31日结束。
四、整治方式及步骤
本次整治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
青岛市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此次整治内容认真开展自查,针对发现问题积极进行整改,把自查与整改结合起来,通过自查,增强依法依规备案意识。
(二)重点检查和整改落实阶段
市财政局成立检查组,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及整改情况,结合青岛市审批监管一体化平台推送信息,选择部分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开展重点检查。检查结束后对存在问题的机构下达整改通知,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五、有关要求
(一)各机构务必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认真填写《自查报告》(附件1)及《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情况表》(附件2),同时附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含分所)复印件,于6月7日前将签字盖章的原件邮寄至青岛市财政局或将盖章扫描件发送至公务邮箱,邮箱地址:kjc_czj@qd.shandong.cn。
(二)各资产评估机构要积极配合整治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所需资料以检查组要求提供的资料清单为准,各资产评估机构法人代表要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进行实地检查的,请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配合做好相关整治工作。
附件:1.自查报告
2.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情况表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