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从业人数”的计算问题,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残保金的计算缴纳等等,我们来看看这些“从业人数”是如何计算的。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要求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企业划型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在执行财务制度时可以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还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以及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进行中小型企业划型时,有些行业的划分标准包括从业人员, 如工业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呢?
在实际执行中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按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计算,如北京、四川、深圳、青岛等地;还有一种是按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计算,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比如湖北省。实务操作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需要按照当地的执行口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