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股份支付相关支出按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成本费用时,其相关所得税影响应区别于税法规定:
①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则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②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费用的期间内,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据税法规定,对于附有业绩条件或服务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按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的成本费用在等待期内不得税前抵扣,待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时方可抵扣,可抵扣金额为实际行权时股票公允价与激励对象支付的行权金额之间的差额。因此,企业未来可以在税前抵扣的金额与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很可能存在差异。企业应根据期末的股票价格估计未来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此外,如果预计未来期间可抵扣的金额超过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超出部分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而不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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