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民政企业,安排残疾人比例占企业人员的51%(所有残疾人含后勤部分),否享受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安排残疾人比例占企业人员的51%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50%以上? [已解决]
发布人:
胡科丰
发布时间:2010-10-19 13:05:35
回复:1
某公司为民政企业,安排残疾人比例占企业人员的51%(所有残疾人含后勤部分),否享受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安排残疾人比例占企业人员的51%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50%以上?
最新回复
2010-10-19 15:51:44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第一条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收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条件如下:
(一)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二)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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