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发票上开具的临时管理费用是否可以抵扣? [已解决]
发布人:
胡科丰
发布时间:2010-10-26 10:53:58
回复:1
最新回复
2010-10-26 15:13:53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根据《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有以下几种:铁路运输费用,航空运输费用,管道运输费用,海洋运输费用,公路运输费用,内河运输费用。
根据【国税发[2004]14号】和【国税函[2003]970号】规定: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中注明的: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西康线、上铅线、内六线、福前线、塔十线、广深线、南疆线货票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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