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药品征不征收增值税? [已解决]
发布人:
胡科丰
发布时间:2010-10-27 11:21:48
回复:1
最新回复
2010-10-27 15:30:11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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