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是否冲减进项税额? [已解决]
发布人:
胡科丰
发布时间:2010-11-01 11:40:30
回复:1
最新回复
2010-11-01 14:40:38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有如下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
我要回复
回复需要登陆请登陆后进行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