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生产的样品在展示使用之后报废,进项税额是否要做转出? [已解决]
发布人:
胡科丰
发布时间:2010-11-02 13:56:07
回复:1
一般纳税人生产的样品在展示使用之后报废,进项税额是否要做转出?
最新回复
2010-11-02 15:57:42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对展示使用后报废的产品,如果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或者损失应由"营业外支出"负担的,不允许抵扣,其使用的进项做进项转出处理;如果属于正常的损失,及由企业生产成本负担的,不需要进项转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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