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已解决]
发布人:
胡科丰
发布时间:2010-11-02 13:56:07
回复:1
最新回复
2010-11-02 15:58:20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第三条规定:《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第六条规定: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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