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申报抵扣,税务稽查部门发现此份发票是虚开的,请问会如何处理? [已解决]
发布人:
胡科丰
发布时间:2010-11-04 1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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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申报抵扣,税务稽查部门发现此份发票是虚开的,请问会如何处理?
最新回复
2010-11-04 17:05:50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的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因此,纳税人如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补缴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如果不属于善意取得,不但要补缴税款,还要按偷税、骗税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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