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以自己使用过的小轿车投资入股另一企业,请问是否要交增值税? [已解决]
发布人:
胡科丰
发布时间:2010-11-05 11:19:38
回复:1
某企业以自己使用过的小轿车投资入股另一企业,请问是否要交增值税?
最新回复
2010-11-05 14:51:30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由此可见,上述投资行为视为一种销售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如果该企业的小轿车是低于原值投资入股则免征增值税,否则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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