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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返还税款的账务如何处理? [已解决]
发布人:胡科丰     发布时间:2010-11-09 11:07:28     回复:1

您好!
我是一家货运公司的会计,由市政府出台的对二三产业业务分离财政扶持政策,对企业缴纳的税款进行返还,我公司现已收到财政返还的税款(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请问账务如何处理?谢谢!

最新回复
2010-11-09 15:30:03

你好!

企业收到的税收返还,在会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法规》(财会字[1995]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法规〉的通知》(财会[2000]3号)这两个文件精神,主要有以下内容:按照国家法规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银行存款等科目,贷所得税科目。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先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银行存款科目,贷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银行存款科目,贷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取消了补贴收入科目,规定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借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营业外收入。因此,企业在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补贴收入改为营业外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的补贴收入包括在收入总额中,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没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免税的税收返还,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都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4]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作为应税收入,是因为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即对出口环节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同时退还出口货物前面环节所征的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出口货物前面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是抵扣项目,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会计处理上不属于政府补助,税务处理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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