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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开发票的问题 [已解决]
发布人:胡科丰     发布时间:2010-11-09 11:09:18     回复:1

我单位是外贸企业,8.25取得进项发票二张,当月认证,做8月份的国税纳税时,该发票选的是进项税不扣。但在9.27出口时,我们的供货方由于对部分货物没有提供商检,故这部分货物不能出口。不能出口的货物我方留下以后做内销。现在我方要求前开发票退回重开,红字发票申请单是不是由对方出具?

最新回复
2010-11-09 15:32:05

你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贵公司取得的发票销售方按规定已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他只能取得贵公司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将原错票冲红之后,再行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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