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安装企业包工包料承接工程,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将自制建筑材料用于该工程的行为视为销售,征收增值税,请问有何文件依据? [已解决]
发布人:
胡科丰
发布时间:2010-11-10 13:17:24
回复:1
某建筑安装企业包工包料承接工程,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将自制建筑材料用于该工程的行为视为销售,征收增值税,请问有何文件依据?
最新回复
2010-11-10 16:04:33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所以建筑安装企业应就整个工程的营业额交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该建筑安装企业如存在上述行为,应按要求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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