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企业原材料全部为对方提供能否视为来料加工计征营业税? [已解决]
发布人:
胡科丰
发布时间:2010-11-11 14:36:50
回复:1
商品混凝土企业原材料全部为对方提供能否视为来料加工计征营业税?
最新回复
2010-11-11 16:01:13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的规定,上述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不能计征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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